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孟語喬即孟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零肆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孟玉華於民國93年08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
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08
月02日起至民國95年08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
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
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
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10日止
累計44,535元正未給付,其中12,835元為本金;31,616元
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二)債務人孟玉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10日止累計57,512元
正未給付,其中14,714元為消費款;39,198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
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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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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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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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835元 │109年4月11日起至 │15%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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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4,714元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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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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