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3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建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伍仟肆佰玖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建德於民國93年09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
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
年09月06日起至民國94年09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
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9年04月10日止累計69,531元正未給付,其中23,305元
為本金;46,22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建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10日止累計135,964
元正未給付,其中35,959元為消費款;96,405元為循環
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
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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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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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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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3,305 元 │109年4月11日起至 │13.88%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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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5,959 元 │109年4月11日起至 │15%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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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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