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31號
TTDV,109,司促,1531,20200423,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3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建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伍仟肆佰玖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建德於民國93年09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
    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
    年09月06日起至民國94年09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
    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9年04月10日止累計69,531元正未給付,其中23,305元
    為本金;46,22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建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10日止累計135,964
    元正未給付,其中35,959元為消費款;96,405元為循環
    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
    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23,305 元     │109年4月11日起至  │13.88%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          │              │
│2 │35,959 元     │109年4月11日起至  │15%     │          │              │
│ │         │清償日止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