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21號
TTDV,109,司促,1521,2020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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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2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曾德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捌佰壹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德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10日止累計145,817
    元正未給付,其中38,464元為消費款;103,753元為循環
    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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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38,464元     │109年4月11日起至  │15%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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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