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08號
TTDV,109,司促,1508,2020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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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0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柯秋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伍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零九年四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證
   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柯秋美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
   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
   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三)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
   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
   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
   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
   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
   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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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