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19號
TTDV,109,司促,1419,2020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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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19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張道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陸佰貳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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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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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8,626元     │109年1月31日起至  │10.72%   │109年3月1日起至   │以新臺幣5,205元按上開利率10%│
│ │         │清償日止      │      │109年3月31日止   │計算。           │
│ │         │          │      ├──────────┼──────────────┤
│ │         │          │      │109年4月1日起至   │以新臺幣10,456元按上開利率 │
│ │         │          │      │109年4月30日止   │10%計算。          │
│ │         │          │      ├──────────┼──────────────┤
│ │         │          │      │109年5月1日起至   │以新臺幣15,754元按上開利率 │
│ │         │          │      │109年5月31日止   │10%計算。          │
│ │         │          │      ├──────────┼──────────────┤
│ │         │          │      │109年6月1日起至   │1.逾期在超過3至6個月內按本金│
│ │         │          │      │清償日止      │ 餘額依上開利率10%計算。  │
│ │         │          │      │          │2.逾期在超過6至9個月內按本金│
│ │         │          │      │          │ 餘額依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          │3.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 │         │          │      │          │ 數為9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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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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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