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19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張道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陸佰貳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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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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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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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8,626元 │109年1月31日起至 │10.72% │109年3月1日起至 │以新臺幣5,205元按上開利率10%│
│ │ │清償日止 │ │109年3月31日止 │計算。 │
│ │ │ │ ├──────────┼──────────────┤
│ │ │ │ │109年4月1日起至 │以新臺幣10,456元按上開利率 │
│ │ │ │ │109年4月30日止 │10%計算。 │
│ │ │ │ ├──────────┼──────────────┤
│ │ │ │ │109年5月1日起至 │以新臺幣15,754元按上開利率 │
│ │ │ │ │109年5月31日止 │10%計算。 │
│ │ │ │ ├──────────┼──────────────┤
│ │ │ │ │109年6月1日起至 │1.逾期在超過3至6個月內按本金│
│ │ │ │ │清償日止 │ 餘額依上開利率10%計算。 │
│ │ │ │ │ │2.逾期在超過6至9個月內按本金│
│ │ │ │ │ │ 餘額依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 │3.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 │ │ │ │ │ 數為9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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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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