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15號
TTDV,109,司促,1415,2020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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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1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蔡于萱 

債 務 人 蔡榮華 

債 務 人 王秀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仟零捌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于萱於民國105年起就讀私立光啟中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蔡榮華王秀櫻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
    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300,000元整,並出具
    「撥款通知書」動用2筆,計新臺幣6,080元整。約定倘
    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
    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
    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蔡于萱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餘本金6,080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
    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蔡榮華
    王秀櫻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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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 │6,080元      │108年7月1日起至   │2.15%    │108年8月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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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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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