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88號
TTDV,109,司促,1388,2020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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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88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成功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聖益 



債 務 人 羅建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柒拾貳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羅建豊楊世光等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5年11
   月18日向聲請人借去新臺幣四百萬元整,約定以民國112
   年11月18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定自借款
   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按每壹個月計付利息一次,倘有
   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時,即視為
   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
   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約
   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
 (二)距料債務人等自借款起繳付利息至民國108年12月18日止
   ,其餘尚欠之本息等經履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
   或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視為
   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規定,狀請鈞
   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債
   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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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