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0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胡宏治
債 務 人 張永盛(即張輝雄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張永盛應於繼承第三人張輝雄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
人胡宏治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柒佰參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於
繼承第三人張輝雄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胡宏治連帶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胡宏治協同其餘債務人張輝雄為連帶保證人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1月4日
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
,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
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
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可證。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6
年5月7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該借款業已到
期,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之借款本息。
(二)因債務人張輝雄已於102年3月10日死亡,現查第三順位
繼承人張永盛並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依法繼承人於
繼承被繼承人張輝雄遺產範圍內須對債權人負連帶清償
債務之責。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0八條之規定,狀請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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