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9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郭懷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捌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1月17
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
10500320920號函合併許可,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為消滅銀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
行,依法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
另立之公司承受,合先敘明。
(二)爰相對人於民國95年8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
0元整,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
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
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
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
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產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
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
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
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
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
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銀行法第47之1條修正:自民
國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
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
證。
(三)查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7,785元整不
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利息,迭
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
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應自付給付責任,
並應給付上開之延滯利息。茲為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
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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