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7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黃順鴻
債 務 人 張禮仲(即倪玉珠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東林(即倪玉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張禮仲、李東林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倪玉珠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黃順鴻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零肆佰肆拾
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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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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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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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449元 │94年5月21日起至 │18.15% │94年6月2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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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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