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29號
TTDV,108,訴,229,2020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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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9號
原   告 張育祥 
訴訟代理人 張明山 
被   告 胡照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五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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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