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9號原 告 張育祥 訴訟代理人 張明山 被 告 胡照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五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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