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裁定免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08年度,8號
TTDV,108,消債職聲免,8,2020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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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潘阿攪 

代 理 人 文志榮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盧光照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莊凱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麗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依職權裁定免責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潘阿攪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 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 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 ,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 同意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132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 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7 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 條例規定受免責;(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 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 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2 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 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 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 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 ,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1 年內,已有 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 (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 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1 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 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 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 定義務之行為,消債條例第134 條亦規定甚明。又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 得分別依該條例所定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更生)或清算型 債務清理程序(清算)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 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 ,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



展;消費者依清算程序清理債務,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為 使其在經濟上得以復甦,以保障其生存權,除另有同條例第 133條、第134條所規定不予免責之情形外,就債務人未清償 之債務採免責主義(消債條例第1條、第132條立法目的可資 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前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 院以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裁定自107年8月6日下午3時起開 始清算程序,並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經本 院司法事務官以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開始進行清算程 序,並作成債權表,並因聲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為 新臺幣(下同)635,708元,惟聲請人名下清算財團財產僅 有郵局存款73元,及一部2015年份出廠,殘值約10,000元之 普通重型機車,於108年10月3日以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 號裁定本件清算程序終結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 宗查明屬實。依消債條例第132條規定,本院以108年度消債 職聲免字第8號職權免責事件進行聲請人應否免責之審理, 合先敘明。
三、經查:
(一)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6條規定,通知債務人及全體債權人以 就債務人免責與否表示意見,其意見分述如下: 1.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不同意免責, 請調查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所定不免 責事由,另債務人如受不免責裁定,仍得依消債條例第141 條、第142條規定清償至一定數額後,再行聲請免責等語。 2.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不同意免責,債務 人償債能力與負債比例過於懸殊,顯有奢侈浪費情事,依消 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3.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略以:請調查債務人 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事由,並調查 債務人是否有領取政府補助款及保險契約而有漏未陳報隱匿 財產之情形等語。
4.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則以:債務人尚未達勞動 基準法所定強制勞工退休之年齡,仍有勞動年數得賺取報酬 清償債務,另伊於清算程序中僅受償1,019元,不同意免責 。
5.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請調查債務人 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事由,並調查 債務人是否有國外旅遊情事、短期投資金融性商品、是否有 領取政府補助款及保險契約而有漏未陳報隱匿財產之情形等 語,不同意免責。




6.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公司略以:不同意免責,請調查債 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事由等語 。
7.債務人則表示:債務人需照顧重度殘障的先生,只能靠打零 工維生,月收入不到3500元,亦無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規 定之不免責事由,請准予免責等語。
(二)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3條之不免責事由: 經查,本件聲請人偶爾從事農場零工工作,每月不及5日, 每月收入不及新臺幣(下同)3,000元,且極不穩定,領有 原住民敬老津貼3,628元,配偶高明輝中風在床接受醫療, 雖領有低收入戶補助費約8,000元,仍需聲請人支付扶養費 。名下除殘值10,000元機車一輛,已經債務人解繳等值價金 ,供債權人分配外,無其他財產,債務人於107年5月聲請清 算前2年之可處分所得,扣除債務人每月所必要生活費用後 ,並無餘額等情,有債務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 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回覆書、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紀錄查詢、本院106 年司執字第8190號執行命令、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郵政存簿 儲金簿內頁、臺東縣鹿野鄉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可憑。而相 對人(即普通債權)於本件清算程序中之分配總額為10,000 元,顯然高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 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是本件債務 人當不具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應不免責事由,應堪認定 。
(三)債務人亦無消債條例第134條規定之不免責事由: 本件債權人並未提出任何事證爭執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 4條規定之不免責事由,又消債條例關於清算程序係以免責 主義為原則,不免責為例外,債權人如主張債務人有消債條 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或其他法定不免責之情形,自應舉 證證明債務人合於該等規定之要件事實。本件債權人僅空言 表示不同意免責,然未就債務人符合消債條例何項不免責之 規定舉證以實其說,本院調查結果復查無債務人有消債條例 第134條各款所定應不免責事由,自難認債務人有消債條例 所定應為不免責裁定之情形。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經法院為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且查 無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列之不免責事由,復不符合同條 例第133條所定之情形,依同條例第132條之規定,自應予免 責,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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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