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9年度,6號
TTDM,109,金訴,6,2020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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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雅文



選任辯護人 林漢章律師(法扶律師)
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規定,本院認為
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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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