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謝雅萍
郭大衛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8 年度
訴字第120 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謝雅萍、郭大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遭扣案如附表一之手機3 支與案情無關,無扣押之 必要,爰聲請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 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 ,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 事訴訟法第317 條、142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 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 證據之必要者,得依上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 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 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事實審法 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 抗字第125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扣押物有無繼續扣押必要 ,審理法院自得依職權衡酌訴訟程序之進行程度、事證調查 之必要性,而為裁量。
三、經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120 號判 決被告郭大衛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被告謝雅萍應執行 有期徒刑伍年,並宣告如附表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此有10 8 年度訴字120 號判決書在卷可考。然被告郭大衛、謝雅萍 均已提起上訴,致全案尚未確定。扣案聲請人2 人所有之上 開物品,本院判決雖未為沒收之諭知,然上開物品為警搜索 時在被告2 人住處一併查扣,且該等手機有無經被告2 人持 以聯絡毒品上手所用,經臺東縣警察局向本院聲請調取供比 對後查有資料並持續調查中,有臺東縣警察局民國109 年3
月17日東警刑偵三字第1090011182號函暨所附職務報告在卷 可稽,而與是否沒收存有相當之關聯性,且本案因被告2 人 提起上訴,致仍未確定,則上開物品均係本案證物,仍有隨 訴訟程序之發展而有其他調查之可能,難謂已無留存之必要 。茲為日後審理之需要及保全證據,應認有繼續扣押之必要 ,尚難先行發還。綜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還上開扣押物 ,均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憲修
中 華 民 國 10 年 4 月 24 日
附表一: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
│ 1 │APPLE 金色行動│1 支 │郭大衛│
│ │電話(含SIM 卡│ │ │
│ │1 張,IMEI碼:│ │ │
│ │00000000000000│ │ │
│ │0) │ │ │
├───┼───────┼───┼───┤
│ 2 │三星黑色手機(│1 支 │郭大衛│
│ │含SIM 卡2 張)│ │ │
├───┼───────┼───┼───┤
│ 3 │APPLE 金色行動│1 支 │謝雅萍│
│ │電話(含SIM 卡│ │ │
│ │1 張,IMEI碼:│ │ │
│ │00000000000000│ │ │
│ │6) │ │ │
└───┴───────┴───┴───┘
附表二: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備註 │
├───┼───────┼───┼───┼─────────┤
│1 │APPLE 金色 │1 支 │郭大衛│扣案,供判決書附表│
│ │iphone6 plus行│ │ │一編號2 、4 、6 至│
│ │動電話 │ │ │8 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罪所用。 │
├───┼───────┼───┼───┼─────────┤
│2 │門號0000000000│1 枚 │郭大衛│扣案,供判決書附表│
│ │號SIM 卡 │ │ │一編號10之販賣第二│
│ │ │ │ │級毒品罪所用。 │
├───┼───────┼───┼───┼─────────┤
│3 │小米銀色行動電│1 支 │謝雅萍│扣案,供判決書附表│
│ │話 │ │ │一編號1 、9 之販賣│
│ │ │ │ │第二級毒品罪所用。│
├───┼───────┼───┼───┼─────────┤
│4 │門號0000000000│1 枚 │郭大衛│未扣案,供判決書附│
│ │號SIM 卡 │ │ │表一編號1 、9 之販│
│ │ │ │ │賣第二級毒品罪所用│
│ │ │ │ │。 │
├───┼───────┼───┼───┼─────────┤
│5 │門號0000000000│1 枚 │郭大衛│未扣案,供判決書附│
│ │號SIM 卡 │ │ │表一編號2 、6 至8 │
│ │ │ │ │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 │ │ │所用。 │
├───┼───────┼───┼───┼─────────┤
│6 │門號0000000000│1 枚 │郭大衛│未扣案,供判決書附│
│ │號SIM 卡 │ │ │表一編號4 之販賣第│
│ │ │ │ │二級毒品罪所用。 │
├───┼───────┼───┼───┼─────────┤
│7 │門號0000000000│1 枚 │謝雅萍│未扣案,供判決書附│
│ │號SIM 卡 │ │ │表一編號5 之販賣第│
│ │ │ │ │二級毒品罪所用。 │
├───┼───────┼───┼───┼─────────┤
│8 │APPLE 金色ipho│1 支 │謝雅萍│扣案,供判決書附表│
│ │ne行動電話(IM│ │ │一編號10之販賣第二│
│ │EI碼:00000000│ │ │級毒品罪所用。 │
│ │0000000) │ │ │ │
├───┼───────┼───┼───┼─────────┤
│9 │不詳廠牌行動電│1 支 │不詳 │未扣案,供判決書附│
│ │話(IMEI碼:86│ │ │表一編號5 之販賣第│
│ │0000000000000 │ │ │二級毒品罪所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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