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56號
TTDM,109,聲,156,2020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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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元宏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元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元宏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11 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 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09年4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90 163021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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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