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榮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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