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稅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丁允
張耕豪
張馨勻
歐瀚聰
歐于意
歐馨嬪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遺產稅等事件,對
於本院於民國(下同)109 年4 月1 日所為108 年度稅簡字第9
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
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
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