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稅簡字,108年度,9號
TNDA,108,稅簡,9,2020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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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稅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丁允  

      張耕豪  
      張馨勻  
      歐瀚聰  
      歐于意  
      歐馨嬪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遺產稅等事件,對
於本院於民國(下同)109 年4 月1 日所為108 年度稅簡字第9
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
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
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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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