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1266號
TNDV,93,訴,1266,20200423,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26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漢誠 
被   告 劉文鋒即劉冠辰



      盧炳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11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