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范芳定
訴訟代理人 范星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6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75號裁定公 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誤,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 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3月6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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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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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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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1427578-1 │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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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378045-0 │ 1 │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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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411076-9 │ 1 │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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