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610號
TNDV,109,訴,610,2020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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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10號
原   告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林錦村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詠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31
6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萬8,89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萬3,6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
3,1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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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