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609號
TNDV,109,訴,609,2020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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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09號
原   告 陳坤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尤義宏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尤義宏尤國銘尤文芳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95,564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8,200元。
 ㈠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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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