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09號
原 告 陳坤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尤義宏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尤義宏、尤國銘、尤文芳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95,564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8,200元。
㈠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