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00號
原 告 王俊郎
訴訟代理人 陳敬中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穎穎發支付
命令,並經本院以109年度司促字第4527號核發在案,惟被
告吳穎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4,262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14,55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