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600號
TNDV,109,訴,600,2020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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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00號
原   告 王俊郎 
訴訟代理人 陳敬中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穎穎發支付
  命令,並經本院以109年度司促字第4527號核發在案,惟被
  告吳穎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4,262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14,55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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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