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597號
TNDV,109,訴,597,2020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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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97號
原   告 沅家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建富黃亮潔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7,268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已提出之證物毋庸重複提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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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沅家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