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4號
原 告 張明美
被 告 劉豐旗
劉義烈
江澄華
劉劭群
劉立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46,840元(計算
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11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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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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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地 │訴訟標的價額 │
│ │ │(依土地面積、土地公告現值、原告│
│ │ │應有部分比例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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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9,617.1×1,600×1/4=3,846,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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