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0號
原 告 鄭雯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陳韋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仁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