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7號
原 告 茂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冠鈺
原 告 健鑫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子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茂新營造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健鑫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
臺幣(下同)213,819,827元及59,908,842元,應分別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768,414元及539,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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