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55號
TNDV,109,補,255,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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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5號
原   告 朱珮瑄 


被   告 洪朝會 
      洪宗卿 
      洪彰良 
      陳惠玲 
      洪曉汝 
      洪志杰 
      洪琪茱 
      林慧雯 
      洪天勝 
      洪天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2,882 元(計算式
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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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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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公 告 現 值  │土地面積 │原告權│價額(小數點以│
│號│         │       │(㎡)  │利範圍│下四捨五入) │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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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左鎮區草山段│170元/ ㎡   │9,573   │18分之│632,882元   │
│ │271-6地號土地   │       │     │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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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