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2號
原 告 李怡嘉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智強、黃智福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8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8,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