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42號
TNDV,109,補,242,2020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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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2號
原   告 李怡嘉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智強黃智福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8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8,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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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