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4號
原 告 群菲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鮑佩瓊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群裕律師
訴訟代理人 顏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間請求給付報酬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4,550,9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14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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