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74號
TNDV,109,補,174,2020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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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4號
原   告 群菲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鮑佩瓊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群裕律師
訴訟代理人 顏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間請求給付報酬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4,550,9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14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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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菲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