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蘇宇暉即蘇昆聖
代 理 人 黃文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債務人曾於民國102年9月10日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及其他債權人協商成立債務清償方案,並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8836號裁定予以認可 ,請補提「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 「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二)請債務人釋明就前開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認可之債務清償 方案,有何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 難之情?
(三)請債務人釋明自前開債務協商成立時起迄107年2月間毀諾 止,債務人係從事何工作,並補提上開債務協商履行期間 之每月薪資收入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四)請債務人釋明目前是否係任職於豐翊公司擔任司機?如是 ,請補提「豐翊公司」名義出具之每月薪資證明(包含每 月強制扣薪金額);如否,亦請債務人釋明目前係從事何 工作,並提出薪資收入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五)請補提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91227號、108年度司執字第0 0000、107312號執行命令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