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0號
原 告 簡瑞蓮
被 告 黃智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978
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
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