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慶東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石陞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瑜紓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 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 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52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瑜紓間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前遵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581號民事假扣押裁定, 提供新臺幣7,000元為擔保金,並經本院99年度存字第623號 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取得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 人簽具同意書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擔保金,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裁定准予 返還本院99年度存字第623號提存事件所提存之系爭擔保金 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雖業據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惟法定代理人 即最新主委之資格有欠缺,經本院於109年4月13日命聲請人 補正最新主委改選證明,聲請人僅提出民國99年之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紀錄,並無法證明現任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從而, 本院無從認定當事人欄所示聲請人是否經合法代理,核予前 揭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