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53號
TNDV,109,司拍,53,2020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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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53號
聲 請 人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逸宏 


相 對 人 周志樫即周登瑞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周登瑞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0年10月 16日起至120年10月1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 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周志樫以第三人周登瑞之名義向聲請人購買飼料 貨品,並交付由第三人周登瑞所開立之支票用以清償貨款 ,惟上開支票陸續跳票,經聲請人起訴後,於訴訟中成立 和解,尚欠2,185,133元。又第三人周登瑞於108年2月22 日死亡,其繼承人即相對人周志樫雖尚未辦理繼承登記, 惟已因繼承之關係,承受原屬第三人周登瑞財產上一切權 利及義務,依法抵押權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 他特約事項書、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208號函、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48號和解筆錄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 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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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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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面 積│ │
│編號├───┬────┬────┬──┼────┤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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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學甲區 │學甲寮段│85 │452.00 │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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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市│ 學甲區 │學甲寮段│85-2│38.00 │36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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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