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七股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永明
相 對 人 陳韋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 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 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 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 同)5,4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民國138年7月31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 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於 108年8月6日與聲請人簽立借款契約,向聲請人 借款4,5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8年8月6日起至133年8月6 日止,清償方式為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如相對人 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無須由聲請人事先通知 或催告,得主張債務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自 108年9月7日起 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4,500,000 元及利息、違約 金,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清償。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 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個人房屋貸款及消費性貸款契 約、授信約定書、往來明細查詢、農會公告等件影本各1 件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 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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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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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面 積│ │
│編號├───┬────┬───┬───┼────┤權利│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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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將軍區 │西華段│176-3 │79.89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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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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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附屬建物 │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騎│突│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出│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物│ │ │建築│ │ │ │
│ │號│ │ │ │ │ │ │ │一│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樓│層│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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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8│臺南市將軍區│臺南市將│3層樓房 │46│54│53│14│10│17│平│鋼筋│21│平│全部│
│ │8 │西甲里西華62│軍區西華│鋼筋混凝│.4│.7│.6│.4│.2│9.│方│混凝│.0│方│ │
│ │ │之66號 │段176-3 │土造 │4 │7 │2 │0 │4 │47│公│土造│1 │公│ │
│ │ │ │地號 │ │ │ │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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