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魏淑華
相 對 人 宋意涵即宋會
債 務 人 曾明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 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 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曾明福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 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 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 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 新臺幣(下同)①3,600,000元②1,200,000元③1,800,00 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 )①136年6月6日②136年6月6日③136年12月3日,債務清 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曾明福於106年6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①3,000,00 0元②1,000,000元③160,000元④1,500,000元,借款期限 至①136年6月12日②126年6月12日③111年6月12日④116 年12月6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 ,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
曾明福自①108年11月12日②108年11月12日③108年11月1 2日④108年11月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2,8 27,358元②902,094元③84,942元④1,276,482元及利息、 違約金,依借款契約書①第十一條第四款②第八條第四款 ③第十一條第四款④第九條第六款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 為全部到期。又債務人曾明福已於107年8月7日將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宋意涵即宋會, 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 提出借款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其他約定事項、催告函、郵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及不動產 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 人曾明福及相對人宋意涵即宋會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 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 合法送達債務人曾明福及相對人宋意涵即宋會,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惟債務人曾明福、相對人宋意涵即宋會逾期迄今 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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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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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利│
│編號├───┬────┬───┬──┼────┤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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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永康區 │永信段│417 │113.41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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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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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合│面│主要│電│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積│ │梯│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建築│樓│ │ │
│ │號│ │ │ │ │ │ │ │ │單│ │梯│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樓│計│位│材料│間│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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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4│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3層樓房 │53│58│58│3.│17│平│鋼筋│15│平│全部│
│ │1 │復國二路244 │康區永信│鋼筋混凝│.3│.1│.1│12│2.│方│混凝│.5│方│ │
│ │ │巷9號 │段417地 │土造 │8 │8 │8 │ │86│公│土造│1 │公│ │
│ │ │ │號 │ │ │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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