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332號
TNDV,109,司促,8332,2020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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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332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熊銘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叁仟伍佰壹拾陸
  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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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8332號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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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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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臺幣│熊銘菁  │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
│  │135700│     │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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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新臺幣│熊銘菁  │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
│  │745813│     │月25日起  │     │九五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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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新臺幣│熊銘菁  │自民國97年5 │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
│  │408047│     │月25日起  │     │三八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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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