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606號
TYDV,105,訴,606,2017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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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06號
原   告 呂潮清
訴訟代理人 李晉安律師
被   告 呂紹充
訴訟代理人 何啟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於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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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