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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819號
TNDV,109,司促,5819,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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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819號
債 權 人 方信儒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文儀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 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 101年 10月27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債權人提出之債務人除 戶戶籍謄本 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 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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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