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9年度,19號
TNDV,109,勞訴,19,2020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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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鄞榮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育賢、方輝元吳金全李明道
、黃國在、吳志盟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民國109年3月27日109年度勞訴字第19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6,450元
【計算式:134,872元+114,893元+225,131元+153,765元+222,65
0元+135,13 9元=986,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惟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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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