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鄞榮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育賢、方輝元、吳金全、李明道
、黃國在、吳志盟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民國109年3月27日109年度勞訴字第19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6,450元
【計算式:134,872元+114,893元+225,131元+153,765元+222,65
0元+135,13 9元=986,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惟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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