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7號
TNDV,109,勞補,7,2020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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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號
原   告 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春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薛懷斌齊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文發、日理
化學有限公司、江國振周昭吟周羿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
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
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
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
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
104年度臺抗字第72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經查,原告先位聲
明請求:一、被告薛懷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0,113,10
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二、被告齊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130,113, 10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三、被告郭文發應給付原告130,113,104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四、被告
日理化學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130,113,10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五、被告江國
振應給付原告130,113,10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六、被告周昭吟應給付原告13
0,113,10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七、被告周羿含應給付原告130,113,104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前七項給付之任一被告為一部或全部給付時,其餘被告於
給付之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原告備位聲明一則請求:一、被告
齊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112,393,104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被告
日理化學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17,7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備位聲明二
則請求:被告薛懷斌應給付原告12,93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茲比較前開
先位、備位訴訟標的金額後,揆諸首揭說明,應以較高之先位聲
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且前開先位聲明第一至七項屬不真正
連帶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均相同,是以,本件訴訟標金額核定
為130,113,1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23,924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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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齊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理化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