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01號
原 告 陳弘茂(即陳祥一之繼承人)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訴訟代理人 姜凱評
黃耀明
被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5 月21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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