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301號
TNDV,108,重訴,301,2020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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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01號
原   告 陳弘茂(即陳祥一之繼承人)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訴訟代理人 姜凱評 
      黃耀明 
被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5 月21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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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