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54號
上訴人即被告 震鋼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立仁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成文
前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
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9年2月24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 內補繳,該裁定且已於109年2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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