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74號
原 告 陳彥辰
被 告 蘇炳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9年5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09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5月6日 下午5時判決,惟因被告蘇炳堯送達不合法,原告亦聲請向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詢問抵押貸款之還款相關事 項,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