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061號
TNDV,108,訴,2061,2020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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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沈甲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沈勇誠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
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3 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
,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6,00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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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