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58號
上 訴 人 楊鄭秀鳳
被上訴人 鄭佔龍
鄭秋霞
鄭碧枝
鄭名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09年3月1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
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6,002
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