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058號
TNDV,108,訴,1058,2020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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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58號
上 訴 人 楊鄭秀鳳



被上訴人  鄭佔龍 
      鄭秋霞 
      鄭碧枝 
      鄭名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09年3月1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
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6,002
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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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