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陳重峯
債 務 人 石家莊藝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翁健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 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 明。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 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 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有明確規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翁健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 人翁健洺、石家莊藝流有限公司對聲請人借款,設定新臺 幣(下同)30,000,000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民國135年11月2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 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翁健洺、石家莊藝流有限公司於①106年8月29日 ②107年4月24日開具本票向聲請人借款①16,120,000元② 14,240,900元,本票到期日為①108年12月5日②108年12 月5日。詎債務人翁健洺、石家莊藝流有限公司經聲請人
於到期日提示未獲清償。又債務人翁健洺雖已將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惟依前開說明,聲 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且因聲請人之抵押權係在 信託登記前即已設定,亦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 制,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本 票影本2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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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4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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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編號├───┬────┬────┬───┼────┤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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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南區 │ 新都段 │208-3 │1092.09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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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市│ 南區 │ 新都段 │208-5 │271.97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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