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97號
TYDV,105,訴,497,2017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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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97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蔣岳霖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梁修德
      梁修相
      梁麗卿
      梁信海
      梁信鈞
      梁美華
      梁麗華即洪麗華
      梁信湧
      梁淑美
      梁張錦梅
      梁信棟
      梁信順
      梁月貞
兼上十三人
共同訴訟代
理人    梁修典
被   告 黃志成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蔡孟遑律師
      魏雯祈律師
      徐慧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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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