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97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訴訟代理人 蔣岳霖 季佩芃律師被 告 梁修德 梁修相 梁麗卿 梁信海 梁信鈞 梁美華 梁麗華即洪麗華 梁信湧 梁淑美 梁張錦梅 梁信棟 梁信順 梁月貞兼上十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修典被 告 黃志成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蔡孟遑律師 魏雯祈律師 徐慧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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