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14號原 告 張明源 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律師複 代理人 王婷儀律師被 告 張振寬 張振山即張賜鑵繼承人 張振明即張賜鑵繼承人 曾明義 曾安靜 張金蓮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坤生 被 告 張銀花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邱魯 被 告 張高輝即張廷雲繼承人 張高明即張廷雲繼承人被 告 張來發兼張天池繼承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高田 被 告 張也合兼張天池繼承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沈樂賢 被 告 張國載 張清杉 張再添 張阿麟 張錦竹 張禎祥 張當泙 張政富 張旺興即張國安繼承人 張賴素勤即張廷玉繼承人 張高祿即張廷玉繼承人 張高福即張廷玉繼承人兼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高榮即張廷玉繼承人被 告 王張樟即張天池繼承人 林張遊即張天池繼承人 張豆即張天池繼承人 賴張麻即張天池繼承人 張格即張天池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5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一、本件訴訟原於民國109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4 月15日下午5時判決。惟因其中共有人張天池(下稱張天池 )之部分繼承人,另具狀聲請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家事庭以 109年度司繼字第313號函文准予備查在案,故張天池之繼承 人已生變動,並影響共有物分割之結果,爰裁定再開辯論。二、張天池之繼承人張雅茹、翁亮軒、翁儷榛、張雅棋、廖芮語 、廖芮瑤均已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故請原告於109年4月15 日前提出被繼承人張天池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等 資料到院,以利本院確認繼承人之人別及後續審理。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