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614號
TNDV,107,訴,614,2020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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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14號
原   告 張明源 
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婷儀律師


被   告 張振寬 
      張振山即張賜鑵繼承人

      張振明即張賜鑵繼承人

      曾明義 
      曾安靜 
      張金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坤生 
被   告 張銀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魯  
被   告 張高輝即張廷雲繼承人


      張高明即張廷雲繼承人


被   告 張來發兼張天池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高田 
被   告 張也合兼張天池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沈樂賢 
被   告 張國載 
      張清杉 

      張再添 
      張阿麟 
      張錦竹 

      張禎祥 
      張當泙 
      張政富 
      張旺興即張國安繼承人

      張賴素勤即張廷玉繼承人

      張高祿即張廷玉繼承人

      張高福即張廷玉繼承人

兼上列二人
共同訴訟代
理人    張高榮即張廷玉繼承人

被   告 王張樟即張天池繼承人

      林張遊即張天池繼承人

      張豆即張天池繼承人

      賴張麻即張天池繼承人

      張格即張天池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5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訴訟原於民國109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4 月15日下午5時判決。惟因其中共有人張天池(下稱張天池 )之部分繼承人,另具狀聲請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家事庭以 109年度司繼字第313號函文准予備查在案,故張天池之繼承 人已生變動,並影響共有物分割之結果,爰裁定再開辯論。二、張天池之繼承人張雅茹、翁亮軒、翁儷榛、張雅棋廖芮語 、廖芮瑤均已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故請原告於109年4月15 日前提出被繼承人張天池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等 資料到院,以利本院確認繼承人之人別及後續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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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