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18號
原 告 劉兆裕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被 告 聯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海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
姜讚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瑕疵擔保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具狀向本院陳明兩造已達成和解,已無訴訟之必要,為此撤回本件訴訟,爰本件應予以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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