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22號
TNDV,107,建,22,2020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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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建字第22號
原   告 宇滕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淑菁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
被   告 恆德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芷綺 
被   告 象顯工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紹恆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恆德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29,617元,及自民國107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象顯工業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萬元,及自民國107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恆德工程實業有限公司負擔2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2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0萬元、8萬元分別為被告恆德工程實業有限公司象顯工業科技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恆德工程實業有限公司象顯工業科技有限公司如分別以新臺幣629,617元、24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第1 、2項原係請求:「一、被告恆德工程實業有限公司(下稱 恆德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69,45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二、被告象顯工業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象顯公司)應 給付原告1,002,4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8年1月15



日以民事準備書四狀變更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恆德公司 應給付原告2,031,91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象顯公司應 給付原告24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後復於108年12月12日 以民事綜合辯論狀減縮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恆德公司應 給付原告1,635,40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象顯公司應給 付原告24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係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與被告恆德公司於105年7月4日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書, 約定由原告向被告恆德公司承攬位於臺南市○市區○○○路 0號宏昇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昇公司)之「1F無 塵室隔間空調工程」,雙方並約定系爭1F無麈室隔間空調工 程總價為700萬元(不含5%加值營業稅;報價單號碼1050704 -1),嗣被告恆德公司已給付原告第一、二期工程款,惟尚 積欠第三期驗收款735,000元未給付,而原告已完成系爭1F 無塵室隔間空調工程,並於106年10月16日經由訴外人佑炫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佑炫公司)驗收,且空調設備出廠 證明均已備齊,原告並於107年1月將工程款之發票寄出,惟 原告一再追討系爭工程款,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承攬契約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恆德公司如數給付。 ⒈原告就本案系爭工程已通知被告驗收,自得請求驗收款: ⑴被告雖辯稱被告恆德公司於107年3月26日以電子郵件、 存證信函告知系爭工程內容有諸多缺失云云,惟原告否 認之,蓋原告承攬系爭工程早在106年間即已完成並驗 收,驗收後於107年1月間寄出發票予被告,期間被告從 未主張系爭工程有瑕疵,原告因請求工程款屢遭拖欠, 遂於107年3月間表示訴諸法院,被告始寄存證信函,是 被告主張系爭工程尚未驗收,不得請求驗收款,顯不足 採。
⑵證人張盛益雖證稱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予被告,然亦證 稱4樓部分已支付,1樓部分有百分之10尾款尚未給付予 被告之原因係因無空調確效報告及第三方驗證報告,惟 空調確效報告及第三方驗證報告原告均已交付予被告, 有原證23、16、17之簽收為證,是原告請求驗收款應為 有理由。




⒉被告就系爭1F無塵室隔間空調工程雖主張有如附表一所示 之瑕疵,然原告否認拒絕修繕,且被告所指之瑕疵與事實 不符,有業主宏昇公司108年10月2日函文可證,另被告亦 對其上包班鈉特有限公司(下稱班鈉特公司)於請求給付 工程款(本院107年度建字第29號),足證系爭工程已完 工並點交業主宏昇公司。
⒊原告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HEPA B0X 1200*600,原告同意 扣除請款127,890元。
⒋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HEPA BOX 600*600,應備數量26台, 實際數量49台,因原告多施作,故被告應以每台4,800元 計算補貼原告,合計115,920元。倘本院認依契約約定, 原告就多施作數量部分之請求權不存在,則原告依不當得 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
⒌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回風口、回風口調節器,原告同意 扣除請款31,500元。
⒍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壓差計,原告同意扣除請款7,875元。 ⒎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壓差計安裝,原告同意扣除請款1,575 元。
⒏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壓差盒,不在系爭工程合約承攬、報 價範圍內,故此非原告之附隨義務。況原告僅有報價差壓 計,有無差壓盒並不影響差壓計使用,僅是美觀與否,被 告購買差壓盒要求原告安裝,原告因簡易鎖在牆壁之故而 有安裝,是被告主張扣除以差壓盒單價1,313元計算之報 酬40,703元為無理由。
⒐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壓差調整,與原告無關,依原證16測 試報告第43頁所示壓差測試合格,且宏昇公司已點交,工 程款均已支付完畢,足證原告點交時合格,否則宏昇公司 不會支付款項。又被告之上包班鈉特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張 盛益亦證稱1樓部分有百分之10尾款尚未給付予被告係因 無空調確效報告及第三方驗證報告,與壓差調整無關。 ⒑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50mm金屬岩棉庫板(立板)防一級, 雙抗,附表一編號10之50mm金屬紙蜂巢板(立板)耐二級 ,單抗,被告既就此等部分不爭執,則原告無意見。 ⒒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D1單開式庫板門(900*2100),附 視窗(5mm強玻)、水平把手,附門弓器,台製五金,LOC K DOOR(附電鎖)」之實際數量確實有39檔,此從原證16 、21即可證明,茲將原證16之竣工圖在影印並將庫板門計 算編號於圖上,確實有39檔(原證22),宏昇公司回函僅 有19檔是計算成互鎖之門檔,且如現場如有短少而與竣工 圖不符,則無法取得原證21之室內裝修安全備查文件;此



外,系爭工程款均已支付完畢,足證點交時合格,否則宏 昇公司不會支付款項。
⒓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固定式視窗窗框(鋁製)W:1580mm *H1430mm,原告同意扣除請款37,800元。 ⒔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開孔氣密收邊,含鋁料部分,被告既 不爭執,則原告無意見。
⒕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空調配電工程,原告否認有電燈開關 電盤總電線徑不符合法規需求之瑕疵,證人張盛益並無證 稱有該瑕疵,且宏昇公司108年10月2日函文亦無表示有此 瑕疵,並稱工程已點交,工程款全部支付。
⒖被告辯稱有圖面資料尚未交付云云,惟原告否認有圖面資 料未交付之情,相關資料交付明細如108年11月28日檢呈 狀所載,有關各式材質證明正本,原告已提出交付臺南市 政府審核。
㈡原告與被告恆德公司於105年9月26日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書, 約定由原告向被告恆德公司承攬宏昇公司之「4F無塵室&辦 公室隔間空調工程」,雙方並約定系爭4F無塵室&辦公室隔 間空調工程總價為509萬元(不含5%加值營業稅;報價單號 碼1050923-1、1050923-2),嗣被告恆德公司已給付原告第 一、二期工程款,惟尚積欠第三期驗收款534,450元未給付 ,而原告已完成系爭4F無塵室&辦公室隔間空調工程,並於1 06年10月16日經由訴外人佑炫公司驗收,且空調設備出廠證 明均已備齊,原告並於107年1月將工程款之發票寄出,惟原 告一再追討系爭工程款,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承攬契約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恆德公司如數給付。 ⒈原告否認系爭4F無塵室&辦公室隔間空調工程有如附表二 、三所示之瑕疵。
⒉系爭4F無塵室隔間空調工程部分:
⑴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5HP冰水汞,原告經評估後安裝7.5H P,優於合約所約定之5HP品質,不得視為瑕疵,且被告 亦不爭執。
⑵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各式可調式風門,原告否認有數量 不符合之瑕疵,證人張盛益並無證稱有瑕疵,且宏昇公 司108年10月2日函文亦無法證明有瑕疵。 ⑶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壓差計(指針式),原告否認有未 製作壓差盒、安裝方法錯誤致無法使用之瑕疵,依原證 16測試報告顯示壓差測試合格,且宏昇公司已點交,工 程款均已支付完畢,足證原告點交時合格,否則宏昇公 司不會支付款項。
⑷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50mm金屬岩棉庫板(立板),防一



級,雙抗,其裝修面積應為694㎡,有原證19裝修圖說 送審合格證明所附之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書(表)可證 。
⑸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D1單開式庫板門(900*2100),附 視窗(5mm強玻)水平把手,附門弓器,台製五金,LOCK DOOR」之實際數量確實有12檔,此從原證16、21即可證 明,茲將原證16之竣工圖在影印並將庫板門計算編號於 圖上,確實有12檔(原證24);況現場如有短少數量而 與竣工圖不符,則無法取得原證21之室內裝修安全備查 文件,且宏昇公司工程款均已支付完畢,足證原告點交 時合格,否則宏昇公司不會支付款項。至電鎖迴路未經 測試,則與原告無關。
⑹附表二編號6、7、8所示之ML區地板EPOXY表面灼痕處理 、ML區庫板面凹陷及脫漆、插座機電迴路圖,均非原告 承攬之範圍,且編號7所示之ML區庫板面凹陷及脫漆現 象,與原告無關,是宏昇公司點交後使用雙氧水不當所 致,有原證20班鈉特公司證明書為證,而從宏昇公司已 點交,且工程款均已支付完畢,足證原告點交時合格, 否則宏昇公司不會支付款項。
⑺被告辯稱有相關之圖面資料尚未交付云云,惟原告否認 有圖面資料未交付之情,相關資料交付明細如108年11 月28日檢呈狀所載,有關各式材質證明正本,原告已提 出交付臺南市政府審核。
⒉系爭4F辦公室隔間空調工程部分:
⑴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3HP冰水汞,原告經評估後安裝7.5H P,優於合約所約定之5HP品質,不得視為瑕疵,且被告 亦不爭執。
⑵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QC實驗室及辦公室地板變色問題處 理,依宏昇公司108年10月2日函文表示該瑕疵已修補, 且係原告修補,故被告辯稱該瑕疵為其所修補,顯不可 採。
㈢被告恆德公司於系爭4F無塵室&辦公室隔間空調工程期間另 有「1F&4F追加工程」,並原告於106年7月17日向被告恆德 公司提出宏昇公司之「1F&4F追加工程」報價單(報價單號 碼1060717-1),其中項目十四「4F空調箱&風管」工程款加 計百分之5營業稅後為587,475元,原告並於107年1月將工程 款之發票寄出,惟被告恆德公司迄今仍未給付系爭工程款, 爰依承攬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恆德公司如 數給付。
⒈原告就系爭1F&4F追加工程係依報價單及契約施工,並不



負責設計;又系爭1F&4F追加工程確實為兩造合意且原告 已交付,原證5項次十四與被證6項次十四「4F空調箱&風 管」以下1-9品名規格均相同,數量、單價及總價亦均相 同,足證系爭1F&4F追加工程確實是雙方合意所承攬施作 ,而被證6僅在小計總計記載0,然1-9品名規格、數量、 單價及總價均有記載,故小計記載0,係指「4F空調箱&風 管」不在本次請款範圍內,否則何以1-9品名規格、數量 、單價及總價均有記載?
⒉又備註欄更記載「暫放4F樓」,可證原告已交付,原告就 此部分請求報酬應為有理由。另兩造往來文件以電子郵件 方式為之,無論原證5與被證6,均無公司大小章,而被告 對「暫放4F」,均無意見,足證原告確實已交付,如兩造 就此無契約何以會交付並記載「暫放4F」?契約約定之空 調設備為30RT氣冷式冰水主機,原告已依契約交付(原證 25),之後被告追加將30RT氣冷式冰水主機移除新增12RT 及16RT,而現場確實有三台冷式冰水主機,分別是30RT、 12RT及16RT,被告對此亦不爭執,故此部分原告請求款項 是追加工程款,此與被告依契約已支付原告之原有工程款 無關。
㈣被告恆德公司於工程期間另有「1F&4F各項新增工程」,並 由原告於106年3月7日向被告恆德公司提出宏昇公司之「1F &4F各項新增工程」報價單(報價單號碼1060307-1),因被 告恆德公司要求於項目十二「標廠EPOXY 塗佈工程」扣除65 ,340元,經原告同意並開立166,660元發票,加計百分之5營 業稅後,工程款為174,993元,嗣原告完成工程後於107年1 月將工程款之發票寄出,惟被告恆德公司迄今仍未給付系爭 工程款,爰依承攬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恆 德公司如數給付。
⒈原告否認系爭1F&4F各項新增工程有如附表四所示之瑕疵 。
⒉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1樓辦公室外貼R角,為原告所施作, 被告辯稱此部分為其所施作並未提出相關證據,顯不可採 ,故原告不同意扣款。
⒊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1樓辦公室舊有視窗1000*1000mm,原 告同意扣款1,575元。
⒋附表四編號3所示之1樓金屬庫板雙開門(180*240cm), 原告同意扣款22,050元。
⒌附表四編號4所示之1樓雙開鐵門地腳鍊維修、門片烤漆、 重新定位,原告否認有未施作之瑕疵,被告辯稱此部分為 其修補並未提出相關證據,顯不可採。




⒍附表四編號5所示之1樓一般製程區風口更換,原告否認有 未施作之瑕疵。被告辯稱此部分為其所修補並未提出相關 證據,顯不可採,且宏昇公司108年10月2日函文表示目前 已拆除無法計算實際施作數量,無法證明有瑕疵,且工程 款均已支付完畢,足證原告點交時合格,否則宏昇公司不 會支付款項。
⒎附表四編號6所示之1樓天板修補,原告否認有未施作之瑕 疵,且宏昇公司108年10月2日函文表示已完成修補,是被 告辯稱此部分為其所修補並未提出相關證據,顯不可採。 ⒏附表四編號7所示之1樓、4樓庫板面凹陷及脫漆現象,與 原告無關,是宏昇公司點交後使用雙氧水不當所致,有原 證20班鈉特公司之證明書為證,而從宏昇公司已點交,且 工程款均已支付完畢,足證原告點交時合格,否則宏昇公 司不會支付款項。
⒐附表四編號8所示之標廠EPOXY塗佈工程,原告對宏昇公司 函覆實際施作面積為273平方公尺無意見,然原告已於原 證6請款中扣除,原告計算錯誤應係將面積594㎡修正為27 3㎡,卻誤將單價230元修改為110元,正確應為62,790元 (273㎡*230=62,790),而原證6原告請求65,340元,並 非請求136,620元(594㎡*230=136,620),且被告於被證 20另案書狀主張原告完成數量為594㎡平方公尺。 ⒑附表四編號9、10所示之4樓參觀走道輕鋼架天花板延伸及 水平調整、4樓輕鋼架擴音器復原,原告否認有水平未調 整、擴音器未復原之瑕疵。又被告之上包班鈉特公司法定 代理人張盛益亦證稱1樓部分有10%尾款尚未給付予被告係 因無空調確效報告及第三方驗證報告,與被告辯稱有此瑕 疵無關。況宏昇公司函覆亦無稱有此部分瑕疵且工程已點 交,工程款均已支付完畢,足證原告點交時合格,否則宏 昇公司不會支付款項。
⒒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4樓舊有送風機拆除,原告同意扣除5 ,250元。
⒓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4樓防煙垂壁安裝,原告同意扣除8,4 00元。
⒔附表四編號13所示之各式材質證明或規格證明書部分:原 告否認有圖面資料未交付,相關資料已交付明細如108年1 1月28日檢呈狀所載,除此之外無須交付,被告應證明依 契約如何之約定有交付義務,有關各式材質證明正本已提 出交付臺南市政府審核。
㈤關於被告恆德公司就債權金額262,500元及其遲延利息、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主張抵銷部分,原告同意之。綜上,原告



得向被告恆德公司請求之驗收款合計為1,635,403元 ㈥原告與被告象顯公司於105年12月20日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書 ,約定由原告向被告象顯公司承攬宏昇公司之「1F&4F消防 工程」,雙方並約定系爭1F&4F消防工程總價為240萬元(不 含5%加值營業稅;報價單號碼1051104-01),嗣被告象顯公 司已給付原告第一、二期工程款,惟尚積欠第三期驗收款24 萬元未給付,而原告已完成系爭1F&4F消防工程,並於106年 9月21日經由訴外人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區管理局(下稱南 科管理局)及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核發建築物室內裝修合格證 明、消防相關竣工圖面,原告並於107年1月將工程款之發票 寄出,惟原告一再追討系爭工程款,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 承攬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象顯公司如數給 付。
⒈原告否認系爭1F&4F消防工程有如附表五所示未交付資料 之瑕疵。
⒉原告於105年12月20日簽立工程承攬合約書,承攬系爭1F& 4F消防工程,工程總價240萬元,第三期驗收款240,000元 ,被告遲未給付,該工程款原告已完成於106年8月25日向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申請符合契約第六條約定應於105年9月 15日前完並於106年9月21日經由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區管 理局台南市政府消防局核發建築物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原告否認有未交付資料,原告已提出原證21、22及24,而 空調確效報告及第三方驗證報告均已交付被告,有原證23 、16、17之簽收為證。原告所交付者為原證21之文件,且 依照合約約定,原告均已將資料交予消防局,因此才會取 得原證21之證明文件。況宏昇公司108年10月2日函覆稱工 程款均已支付完畢,足證原告點交時合格,否則宏昇公司 不會支付款項。
㈦並聲明:
⒈被告恆德公司應給付原告1,635,40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象顯公司應給付原告24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⒊前二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辯稱:
㈠原告承攬被告恆德公司之工程有系爭1F無塵室隔間空調工程 (報價單號碼1050704-1)、系爭4F無塵室&辦公室隔間空調 工程(報價單號碼1050923-1、1050923-2)、系爭1F&4F追 加工程(報價單號碼1060717-1);而原告承攬被告象顯公 司之工程有系爭1F&4F各項新增工程(報價單號碼1060307-



1)、系爭1F&4F消防工程(報價單號碼1051104-01),合先 敘明。
㈡原告並未依約通知被告驗收,即提起本案訴訟請求驗收款, 顯無理由:
⒈依兩造契約第13條約定之內容可知,系爭工程自原告通知 完工日後10天內由被告派員驗收,原告通知完工後60日視 同驗收,惟原告並未通知被告派員驗收,尚難以請款發票 作為驗收通知之意思表示。
⒉被告恆德公司於107年3月26日以電子信件寄送予原告,告 知系爭工程內容有諸多缺失,然原告聲稱欲其進場修繕遭 業主婉拒後,隨即於107年3月30日提起本案訴訟,實難認 被告已完成驗收;再者,依證人張盛益之證述內容可知, 就此一工程項目尚有百分之10之尾款尚未給付予被告,是 系爭工程尚難認定已完成,故原告就本案各項工程欲請求 驗收款,並無理由。
㈢若本院認定原告已通知被告驗收,則原告主張依承攬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恆德公司給付系爭1F無塵室隔間空調工程 之第三期驗收款735,000元,為無理由: ⒈系爭1F無塵室隔間空調工程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瑕疵,惟原 告既無法提出有遭拒絕修繕之證據,則應認原告對上開瑕 疵拒絕修繕,是被告自得請求減少報酬即扣減工程款。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HEPA BOX 1200*600,契約應備數量為 28台,實際施作數量為7台,原告願意以每台5,800元扣除 請款,故應扣除127,890元(含稅)。
⒊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HEPA BOX 600*600,契約應備數量為2 6台,然原告實際施作數量為49台,而原告係以每台4,800 元計價,故被告認原告多施作之數量不應請求,應予扣減 115,920元(含稅)。至原告主張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返還,於法無據。
⒋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回風口(附風量調節器),契約應 備數量為44只,實際施作數量為38只,原告願意每只以5, 000元扣除請款,故應扣除31,500元(含稅)。 ⒌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壓差計,契約應備數量為31組,實際 施作數量為28組,原告願意每組以2,500元扣除請款,故 應扣除7,875元(含稅)。
⒍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壓差計安裝,契約應備數量為31組, 實際施作數量為28組,原告願意每組以500元扣除請款, 故應扣除1,575元(含稅)。
⒎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壓差盒,乃一附隨義務,即原告除壓 差計本體之安裝外,尚須有安裝壓差盒於外,二者缺一不



可,原告卻未安裝,本應扣款,壓差盒單價含稅1,313元 ,故自應扣除40,703元。
⒏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壓差調整,雖原告有檢附鑑驗報告, 然依宏昇公司之函覆,於107年1月18日經測試,測試結果 為壓差有異常,此由被告修復而未遭扣款。又此部分應與 空調確效驗證為同一項目,1式375,426元(含稅),是本 項目仍屬驗收不合格,依民法第494條前段規定,被告自 得請求減少報酬。
⒐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50mm金屬岩棉庫板(立板)防一級 ,雙抗」部分,被告不爭執。
⒑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50mm金屬紙蜂巢板(立板)耐二級 ,單抗」部分,被告不爭執。
⒒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D1單開式庫板門(900*2100),附 視窗(5mm強玻)、水平把手,附門弓器,台製五金,LOC K DOOR(附電鎖)」,應備數量為39檔,實際數量僅有19 檔,缺少20檔,故被告得依契約內容及民法第494條前段 規定,以每檔單價13,000元,扣除請款260,000元(含稅 )。
⒓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固定式視窗窗框(鋁製)W:1580mm* H1430mm,原告願意扣除請款,故應扣除37,800元(含稅 )。
⒔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開孔氣密收邊,含鋁料」部分,被 告不爭執。
⒕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空調配電工程,配電盤中,電燈開關 電盤總電線徑本不符合法規需求,被告有發函通知原告改 善,然原告卻未改善之,就此一項目並未通過驗收,原告 之請求並無理由。
⒗就相關之圖面資料、證明書,原告尚未交付,故原告之請 求,並無理由:
⑴原告僅交付空調確效驗證(5%)、數據收集、第三方公 正單位認證、庫板出廠證明之電子檔。
⑵然就插座機電迴路圖、各式材質證明或規格證明書、HE PA濾網出廠合格證明書、強化玻璃出廠證明書、點位配 置圖(配電)均未見原告提供,是此部分原告有違契約 附隨義務,仍屬驗收不合格。
⒘原告已逾完工日期,被告恆德公司得依工程承攬合約書第 6條、第9條約定主張扣抵工程款35萬元:
⑴依系爭工程承攬合約書第6條、第9條約定可知,完工期 限為105年9月15日前完工,若未於合約期限內完工者, 則每日罰金為總價款之千分之1,最高罰款為總價額之



百分之5為限。
⑵然原告遲至106年8月31日始提出請款發票(被證22), 已逾完工期限350日【計算式:9月(15日)+10月~8月 =350日】,罰金總額為245萬元【計算式:700萬元千 分之1*350日=245萬元】,已逾最高罰款為總價額之百 分之5即35萬元【計算式:700萬元*5%=35萬元】,是被 告恆德公司得主張扣抵工程款35萬元。
㈣若本院認定原告已通知被告驗收,則原告主張依承攬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恆德公司給付系爭4F無塵室&辦公室隔間 空調工程之第三期驗收款534,450元,為無理由: ⒈系爭4F無塵室&辦公室隔間空調工程有如附表二、三所示 之瑕疵。
⒉系爭4F無塵室隔間空調工程部分:
⑴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5HP冰水汞,原告所交付提供者為7. 5HP,被告不爭執。
⑵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各式可調式風門,應備數量為20組 ,實際數量僅有13組,此品項由被告補齊完成驗收,單 項未稅850元,是被告主張扣除6,248元(含稅)。 ⑶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壓差計(指針式),原告固有提出 測試報告,然經宏昇公司以有2個壓差計故障無法使用 ,是就此一瑕疵,被告自得依民法第494條前段規定減 少給付報酬,而原告本應施作8式,卻僅施作2式,且該 2式均故障無法使用,因此需扣款25,000元(3,125*8) ,含稅26,250元。
⑷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50mm金屬岩棉庫板(立板),防一 級,雙抗,原告有提出原證19裝修圖說。
⑸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D1單開式庫板門(900*2100),附 視窗(5mm強玻)水平把手,附門弓器,台製五金,LOCK DOOR,經宏昇公司清點實際施作數量為10樘庫板門(含 電鎖),數量與報價單(12樘)不符,缺少2樘,故被 告得依契約內容及民法第494條前段規定,每檔單價為 13,000元,應予扣款27,300元(含稅)。 ⑹附表二編號6、7所示之ML區地板EPOXY表面灼痕處理、M L區庫板面凹陷及脫漆,EP0XY確實有表面有灼痕;至庫 板面凹陷及脫漆乃經被告修繕,宏昇公司因而未有意見 ,是以,此部分被告得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主張扣款98 ,280元(234平方公尺400元;含稅)。 ⑺就相關之圖面資料、證明書,原告尚未交付,故原告之 請求,並無理由:
①原告僅交付空調確效驗證(5%)、數據收集、第三方



公正單位認證、庫板出廠證明之電子檔。
②然就插座機電迴路圖、各式材質證明或規格證明書、 HEPA濾網出廠合格證明書、強化玻璃出廠證明書、點 位配置圖(配電)、EPOXY施工證明、燈具出廠證明 及保固書,均未見原告提供,乃係違反附隨義務,足 認驗收不合格,被告自得拒付款項。
③附表二編號9、11所示之各式材質證明或規格證明書 、空調確效驗證(5%)、數據收集、第三方公正單位 認證之交付,屬驗收之附隨義務,原告不得行使同時 履行抗辯權。
⑻原告已逾完工日期,被告恆德公司得依工程承攬合約書 第6條、第9條約定主張扣抵工程款254,500元: ①依系爭工程承攬合約書第6條、第9條約定可知,完工 期限為105年12月15日前完工,若未於合約期限內完 工者,則每日罰金為總價款之千分之1,最高罰款為 總價額之百分之5為限。
②原告卻遲至106年8月31日始提出請款發票,已逾完工 期限259日【計算式:12月(16日)+1月~8月=259日 】,罰金總額為1,318,310元【計算式:509萬元千 分之1*259日=1,318, 310元】,已逾最高罰款為總價 額之百分之5即254,500元【計算式:509萬元*5%=254 ,500元】,是被告恆德公司得主張扣抵工程款254,50 0元。
⒉系爭4F辦公室隔間空調工程部分:
⑴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3HP冰水汞」,原告所交付提供者 為7.5HP,被告不爭執。
⑵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QC實驗室及辦公室地板變色問題 處理」,確實存有瑕疵,但經由被告完成改善,故依民 法第494條前段規定應扣款15,750元(含稅)。 ㈤若本院認定原告已通知被告驗收,則原告主張依承攬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恆德公司給付系爭1F&4F追加工程中之「4 F空調箱&風管」之工程款587,475元,為無理由: ⒈原告雖提出「4F空調箱&風管」之報價單(原證5),然該 報價單與本案其他報價單相較,並未蓋用兩造之公司大小 章或騎縫章,故被告否認該報價單之真實性。又原告雖於 108年1月15日提出原證11之報價單,惟其上關於「4F空調 箱&風管」之金額乃係手寫,被告仍否認形式上之真正。 錯誤之報價單來請求追加款項,實難採認。
⒉兩造就系爭1F&4F追加工程之總工程項目內容及金額,分 別提出過2次報價單(被證4、6),均有原告公司之用印



,其中被證4項目十四「4F空調箱&風管」因無塵室之施作 需避免交叉感染,經被告反應並爭取後,原告亦自認原先 之設計有誤,因而更新報價,故於後來之報價上改為0元 ,今卻仍提出當初設計錯誤之報價單來請求追加款項,實 難採認。再者,原告對於被證4、被證6項目十四「4F空調 箱&風管」之報價均為0元,顯見雙方對此金額業已達成共 識。
⒊嗣系爭1F&4F之其他追加工程陸續完工,並經被告驗收, 被告即開立發票日106年12月5日,票據號碼AX0507924, 票據金額921,308元之支票付款結清(被證7、8)可證, 是依被證6、7、8所示,系爭1F&4F追加工程之款項均已給 付完畢。
⒋易言之,上開2次報價單(被證4、6)之總金額分別為906,0 83元、92,1308元,而最終係以921,308元(含稅)達成協 議,被告並於106年11月3日付款完畢,益證兩造就「4F空 調箱&風管」之金額係以「0元」達成合意,是原告欲請求 此筆款項,實無理由。
⒌另系爭1F&4F追加工程雖無圖表須交付,然就庫板出廠證 明、燈具出廠證明+保固書、點位配置圖(配電),原告 至今仍未交付,實難認業已完成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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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昇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象顯工業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恆德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滕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班鈉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